新光R1受益人大会终止委任法律顾问邱淑卿 邱淑卿发律师函反击 - 财经 - 工商

新光一号(新光R1)8日受益人大会中,监察人晶华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指控新光R1受托机构兆丰银行与管理机构新昕国际未尽善良管理人之责,并解任新光R1的管理机构新昕国际、终止委任法律顾问邱淑卿律师。邱淑卿9日发出律师函指出,未出席受益人会议未违反任何法令或委任契约,绝无所谓“无任何理由拒绝出席本次受益人会议”之情事,受益人会议决议终止委任本律师担任基金法律顾问之提案前题显然与事实不符。

受托机构兆丰银行也针对律师函提出意见,“经查目前法规确无规范律师应出席受益人会议,本基金法律顾问并未罔顾其职责,故本基金无终止与本基金法律顾问委任契约之必要性,以维全体受益人权益”。

法律顾问邱淑卿律师的律师函指出,一、法律并未明文要求基金法律顾问应出席受益人会议,是本律师未出席受益人会议不构成任何违法事由,应无疑义。

二、查,股务代理机构未事先告知本律师有关本次受益人会议召开之时程,亦未曾询问当日是否可出席,即迳行排定会议日期,并于事后始告知本律师有关受益人会议之召开时程及相关议题,本律师当日已有其他要事无法出席,并已就无法出席乙事,事先知会信托监察人指派之代表人林超骅先生及贵公司,绝无所谓“无任何理由地拒绝出席本次受益人会议”之情事。

三、承上,担任主席之信托监察人如于知悉后,仍拟委请本律师出席,亦应将开会通知送达,惟本律师迄至受益人会议召开之日,均未收受本次出席会议之开会通知,本律师又何来“无任何理由地拒绝出席本次受益人会议”之情事?受益人提案诓指本律师罔顾受任人职责云云,本律师对于信托监察人本次召开会议未寄发开会通知,更未于受益人提案时,为本律师澄清,本律师甚感遗憾!

四、综上,本律师未出席受益人会议未违反任何法令或委任契约,本律师绝无所谓“无任何理由拒绝出席本次受益人会议”之情事,受益人会议决议终止委任本律师担任基金法律顾问之提案前题显然与事实不符,为捍卫本律师之声誉,特以此函澄清,惠请贵公司协助将本 函转知主管机关及各相关单位并公告,以维本律师名誉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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